常見問題
你的院友/家人是否患有老人癡呆?患有其他精神上問題?而無能力掌管或處理其財產及事務?未能支付院社費用?引致其家人承受財政負擔?或其財產及業權遭受侵佔或損害? 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仕,盡管自身擁有若干財產,我們經常遇見以下問題:-
一. 因其財產或產業已遭凍結,或因精神上患病者無能力掌管其存款或財產,其家人往往需要維持病患者生活而須要長期支付所需費用;亦未能在病患者的財產回撥予家人在他身上所花之開支。
二. 必須從精神上患病者之財產作出適當安排,從而維持該病者或其家人的生活,或支付已拖欠之院費。
解決方法
根據《精神健康(修訂)條例》第136章,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可根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仕的需要,對其財產及事宜作出適當安排;包括將有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仕的任何財產作出售;或在其戶口作出調配;或從其財產撥款,以支付其生活所需,或補還因維持或照顧病患者或其家人生活之款項。
一般而言,若法庭認為合適,申請人需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以管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仕之財產而維持其生活或其他所需。 【產業受託監管人】可由申請人及/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仕之家屬出任。
誰可申請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仕任何親屬均可申請。 申請者必須年滿18歲,包括其配偶,子女或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孫或外孫、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母、姨丈母、姪或甥、表兄弟姊妹或任何曾與其同住的人。
申請所需時間
因每件案件皆有區別,所需時間及花費多寡不同。但在一般順利個案而言,在文件充足準備起計(例如所有資產及親屬明細資料証明及醫生証明文件等),所須時間可若在兩叁個月左右完成。
費用
每一宗申請案件不可避免地必須牽涉費用問題。 但若在有關方面控制得宜,可令你省下更多時間及開支。 在這方面,一個經驗豐富的律師可以幫你,並可協助申請人在有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仕之財產上撥還所支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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